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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嵊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嵊民初字第2号原告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松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