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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与张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张德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8号原告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敦化市红石乡红石村。法定代表人赵卫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振宏,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全,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敦化市森丰果仁产销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