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尤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尤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146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代表人吴丽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孙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策法规部职员。被告尤洋,公民身份证号:×××,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被告尤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22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