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保国、高玉选与高相党、文红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国,高玉选,高相党,文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高保国,男,汉族,。原告高玉选,男,汉族。被告高相党,男,汉族。被告文红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国、高玉选诉被告高相党、文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保国、高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郭永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振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