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丁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程淑芳,经理。被告王晓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兰香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得峰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三、冻结被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李启昱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