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王敬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敬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敬云,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敬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敬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二、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