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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张雪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张雪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花,系苏州市沧浪区紫宣阁工艺品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唐林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跃,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被告张雪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为46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