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同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窜至瑞安市马屿镇祥马路18-20号天池足道门口,欲窃取一辆白色电动车,后将该车推行了几米距离时被人发现,于是两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2012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窜至瑞安市马屿镇江心路28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吴某的一辆助力车。经估价,被盗车辆价值计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辆助力车,并已返还给被害人。2012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甲窜至瑞安市马屿镇篁社益民眼镜厂侧门口,用螺丝刀拧开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助力车车头盖螺丝,欲实施盗窃时,听见有人走动,于是弃车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盗助力车价值计人民币2139元。2012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窜至瑞安市马屿镇江心路江心苑11-15号飞天网吧门口,欲窃取一辆白色助力车,但在推该辆助力车时,该车的报警器响起,两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2012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窜至瑞安市马屿镇三马东路143号门口,欲窃取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浙c×××××的白色福特轿车油箱里的汽油,于是将皮管伸进轿车油箱并用嘴吸,后因无油被吸出而放弃。2012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窜至瑞安市马屿镇三马东路116号门口,欲窃取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轿车油箱里的汽油,在撬油箱盖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逃离现场,后两被告人返回该处时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陈某、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证人曾某、孔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三、随案移送的皮管二根、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