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98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