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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98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