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周波与邱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周波,邱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67号原告:金周波。被告:邱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周波与被告邱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周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周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