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旭东与马雄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东,马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委托代理人赵天玉(系赵旭东之父)被执行人马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旭东与被执行人马雄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庆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马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旭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5602.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雄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正在入狱服刑,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同意后,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以(2011)庆西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向我院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雄正在服刑未出狱,申请执行人赵旭东系残疾人,其父母年迈体弱多病,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经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司法救助18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旭东对下余款项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对被执行人马雄未履行的款项人民法院在具备条件时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庆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