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催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世亚广告有限公司、魏翠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世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302号申请人:慈溪市世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祝家园***号。法定代表人:魏翠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慈溪市世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9343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6月14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金冠铜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有乐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新浦支行、背书人宁波有乐电气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世亚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世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邵列云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