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唐圣炎与徐海峰、莫幸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圣炎,徐海峰,莫幸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唐圣炎。委托代理人:戚晓光。被告:徐海峰。委托代理人:陈明江。被告:莫幸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陈安卫,委托代理人:王阳、徐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圣炎诉被告徐海峰、莫幸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幸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圣炎撤回对被告莫幸福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