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生枝与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薛克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枝,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薛克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徐生枝。被告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连基,经理。被告薛克强。原告徐生枝与被告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薛克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生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薛克强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生枝诉称:其承包了被告博强公司承揽的鼎鼎香火锅城装修工程中室内墙砖地砖项目,验收人是被告薛克强,但工程竣工后被告博强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14555元至今未付。故诉请要求:1、二被告支付拖欠施工费14555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被告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薛克强未答辩。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原告徐生枝与被告博强公司代理人薛克强签订了《工程单包工合同》,博强公司将其承揽的小张火锅城(现鼎鼎香火锅)装修工程中室内墙砖地砖项目以每平方米17元的单价分包给徐生枝,工期为2010年5月21日至6月21日。2010年9月3日经薛克强验收决算后共计应支付工程款31555元,当时支付了17000元。下余14555元,经徐生枝多次催要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工程单包工合同》、结算单三张、领款单一张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生枝与被告博强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工合同合法有效,徐生枝将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博强公司验收决算,但博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拒绝履行剩余款项,属违约行为。徐生枝诉请支付拖欠工程款理由正当,应由博强公司予以支付。另诉请支付利息、违约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均不予支持。被告薛克强代表博强公司签订合同、进行验收系单位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徐生枝工程款14555元。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庆阳市博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强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田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