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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红与被告殷宏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艳红,女,1978年3月8日出生。被告殷宏才,男,35岁,鹤壁北站职工。原告张艳红与被告殷宏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艳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红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艳红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