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小芬与万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芬,万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万小芬,女,1983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万小平,男,1968年9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扬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万小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彭鹤龄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