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克秋与张建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秋,张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克秋。被执行人张建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崇民终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勤所有的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城南分理处帐号为145651101010090XXXX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