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赵日美与王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日美,王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42号原告:赵日美,居民。委托代理人:沈英,奉化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日美与被告王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日美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日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日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赵日美负担。审判员 王华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