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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倪存领与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倪存领,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虎,该司职员。被告倪存领。被告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燕民,董事长。被告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存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存领、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南牵手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芝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