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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7)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季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