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7)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季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