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与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6号原告: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姜陇村。法定代表人:陈雅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宁江,宁波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博盈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