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诚典食品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赵洪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诚典食品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赵洪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00号原告郑州诚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诚典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赵洪军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诚典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审判长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