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鲤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立新与被告刘维万、刘月明、泉州市鲤城开元针织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新,刘维万,刘月明,泉州市鲤城开元针织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吴立新,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洪秋生、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万,男,193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刘月明,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鲤城开元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维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新与被告刘维万、刘月明、泉州市鲤城开元针织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俊代理审判员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甘小梅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立群速 录 员 XX鑫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