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刚、陈宜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刚,陈宜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贾刚。被告:陈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刚、陈宜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