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乐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招玉与张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玉,张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陈招玉。委托代理人:黄王晓。被告:张昌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招玉与被告张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招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招玉负担。审判员  郑策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