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招玉与张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玉,张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陈招玉。委托代理人:黄王晓。被告:张昌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招玉与被告张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招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招玉负担。审判员 郑策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