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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以其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