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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叶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谷某,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叶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叶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谷某,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郎某、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谷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谷某、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某、郎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艳申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