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叶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谷某,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叶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叶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谷某,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郎某、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谷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谷某、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谷某、郎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艳申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赵中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