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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洋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罗锦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洋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罗锦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广州市洋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郑燕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汉利,系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锦晖,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洋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锦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洋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由原告广州市洋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芷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