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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月玲与青岛韩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史大雷、周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玲,青岛韩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史大雷,周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刘月玲,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韩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城东烟青一级路116公里处路西。被告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城东烟青一级路116公里处路西。法定代表人史大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史大雷,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周淑玉,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玲与被告青岛韩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史大雷、周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玲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价值43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被告价值43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