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秋霞与卜增增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袁秋霞,女,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背畔,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绥林,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秋霞的丈夫。被执行人卜增增,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踊跃村,农民。袁秋霞与卜增增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榆刑一终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维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绥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卜增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秋霞医疗费等共计399746元(已付16611元)。��告人卜增增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秋霞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卜增增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急需钱治病,本院司法救助20000元。剩余部分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退出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月22日,权利人袁秋霞以被执行人同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剩余赔偿款369746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卜增增再付给申请执行人90000元作为本案一次性处理,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袁秋霞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因双方当事人生活困难免收。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德县人民法院(2010)绥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