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四滨与谢尚升、李淑荣、哈尔滨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尚升货物汽车运输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滨,谢尚升,李淑荣,哈尔滨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尚升货物汽车运输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初字第928号案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四滨。被告谢尚升。被告李淑荣。被告哈尔滨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融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荣,总经理。被告哈尔滨市尚升货物汽车运输户(以下简称尚升运输户)。经营者谢尚升,经理。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恒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欢欢。原告赵四滨与被告谢尚生、李淑荣、亿融公司、尚升运输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四滨、被告谢尚升、李淑荣、亿融公司、尚升运输户及李淑荣、亿融公司、尚升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宋恒玉、于欢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四滨诉称:谢尚生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7月9日三次向赵四滨借款共计287.5万元,并约定了相应还款期限。李淑荣、亿融公司、尚升运输户为其中170万元提供担保,尚升运输户为另外117.5万元提供担保。现到期后谢尚升未偿还借款。要求谢尚升偿还借款287.5万元及约定给付利息;李淑荣、亿融公司、尚升运输户对谢尚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赵四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月7日赵四滨与谢尚升签订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条各一份。证明赵四滨与谢尚升借贷关系成立,谢尚升向赵四滨借款1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月29日止,同时约定年息24%,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并约定了管辖法院。李淑荣、哈尔滨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尚升运输户为谢尚升17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二、2014年1月7日谢尚升为赵四滨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谢尚生欠赵四滨64.5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谢尚生向赵四滨借款64.5万元,并约定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证据三、2014年7月9日谢尚生为赵四滨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谢尚生向赵四滨借款53万元。证据四、2014年9月5日尚升运输户出具担保承诺一份。证明尚升运输户为谢尚生上述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谢尚升辩称:谢尚生与赵四滨并不相识,谢尚生向案外人安海龙借款170万元属实,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谢尚生已偿还52.7万元,后因无力付款,在2014年1月7日向安海龙出具了64.5万元的欠条。谢尚升同意向安海龙还款170万元,并自借款日起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不同意向赵四滨还款。尚升运输户辩称:答辩意见同谢尚升,同意承担连带意见。李淑荣、亿融公司辩称:李淑荣、亿融公司仅对170万元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谢尚升、尚升运输户、李淑荣、亿融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谢尚升、尚升运输户、李淑荣、亿融公司对赵四滨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与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但是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同时应扣除谢尚生已经支付的52.7万元利息。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双方约定还款日期2013年1月29日在谢尚生未能按时还款,双方重新出具欠据只能是利息,不可能发生新的借款。赵四滨现不能提供此两份欠据的转款凭证。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尚生运输户只能对170万元承担担保。本院对赵四滨举证情况认证如下:赵四滨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相及诉讼请求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开庭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对提供的证据分析,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7日赵四滨与谢尚升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29日,年利率为24。李淑荣、亿融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同日,赵四滨与李淑荣、亿融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亿融公司、李树荣为谢尚升17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1月7日谢尚升为赵四滨出具借据及收据各一份。2014年1月7日谢尚升为赵四滨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谢尚生向赵四滨借款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元整(645000)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谢尚升。2014年7月9日谢尚升为赵四滨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载明:谢尚升向赵四滨借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元)现金。借款人谢尚升。2014年9月5日尚升运输户为赵四滨出具担保承诺,该承诺载明:今有谢尚升向赵四滨借款数笔(借款金额见借条)哈尔滨市尚生货物汽车运输户,愿以房产及土地为谢尚升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现谢尚升尚欠赵四滨借款287.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赵四滨与谢尚升签订的借款合同、赵四滨与亿融公司、李淑荣签订的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赵四滨与谢尚升间借贷关系成立,谢尚升向赵四滨借款到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赵四滨要求谢尚升给付借款287.5万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亿融公司、李淑荣自愿为谢尚升借款17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赵四滨要求亿融公司、李淑荣对谢尚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赵四滨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尚升运输户承诺对谢尚升全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赵四滨要求尚升运输户对谢尚升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谢尚生辩称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及谢尚生已偿还52.7万元,后因无力还款才又出具欠条,及不同意向赵四滨还款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尚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四滨借款170万元。二、被告谢尚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四滨截止2015年7月3日借款本金170万元的利息款29.1333万元,2015年7月4日至借款全部还清时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给付。三、被告李淑荣、哈尔滨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谢尚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四滨借款117.5万元。五、被告谢尚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四滨截止2015年5月4日借款本金117.5万元的利息款49915元,2015年5月5日至借款全部还清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六、被告哈尔滨市尚升货物汽车运输户对上述五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赵四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0元,由被告谢尚升负担,被告李淑荣、哈尔滨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尚升货物汽车运输户对此款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惠琴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书 记 员 梁 宇利息计算本金170万元,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5年7月3日,按年息24%计算利息为:291333万元本金64.5万元,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49915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