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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索朗次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次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一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朗次仁,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羁押,12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朗次仁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朗次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索朗次仁在本市江苏路“承训驾校”报名点内的微机室内,趁被害人扎某某不备之际从挎包内盗走一咖啡色钱夹,内有现金1200元人民币及三张驾校报名发票、一张身份证等。现追回赃款662元人民币及身份证一张、发票等物,并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朗次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边某某的证词、提取物证笔录、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朗次仁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数额确定基准刑,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酌情从轻处罚;2、赃款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朗次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琼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尼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