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刘荣和与海口龙华福华石材经销部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和,海口龙华福华石材经销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刘荣和。委托代理人刘虔宏。被告海口龙华福华石材经销部。负责人岳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和与被告海口龙华福华石材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荣和负担。审判员 吴永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