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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先锋与曾庆相邻关系纠纷2013立民终2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庆,张先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庆,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42号。委托代理人:蒙雪,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锋,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吴宗烨,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庆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庆上诉认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相邻关系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涉案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