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邱某甲、邱某乙等与邱某丁、邱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丁某,邱某丁,邱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邱某甲,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邱某乙,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邱某丙,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丁某,女,194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邱某丁,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邱某戊,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1村***栋*单元*号。本院受理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丁某诉被告邱某丁、邱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