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4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时云海与被告汤庆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云海,汤庆梅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4964号原告时云海。委托代理人官久兴。被告汤庆梅。委托代理人王月。原告时云海与被告汤庆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时云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云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云海撤回对被告汤庆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时云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