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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李仙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李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9号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范晓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仙女,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仙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