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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