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