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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宁花美与张海峰、李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花美,张海峰,李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宁花美,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海峰,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志杰,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宁花美诉被告张海峰、李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张海峰于2013年1月17日前赔偿申请人宁花美53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由李志杰2013年1月17日前赔偿申请人宁花美2000元,共计人民币73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海峰、李志杰于2013年1月30日将执行标的73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