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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诉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魏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子勤,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化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长春富有电动天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