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桂青、王乃雯与刘艳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青,王乃雯,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1号原告:桂青,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王乃雯,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刘艳,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艳已向本院提供7万元现金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马甜甜二0一三年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