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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桂青、王乃雯与刘艳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青,王乃雯,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1号原告:桂青,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王乃雯,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刘艳,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艳已向本院提供7万元现金担保,并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马甜甜二0一三年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