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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珠、高凯与被告燕立刚、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珠,高凯,燕立刚,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明珠,司机。原告高凯,司机。被告燕立刚。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负责人冯立华,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珠、高凯与被告燕立刚、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珠、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明珠、高凯负担。审判员  孟维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