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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君茂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君茂,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自2005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2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6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押回平阳县看守所羁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君茂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君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君茂预谋借车变现到其朋友平阳县麻步镇西岙村陈某家,以急用为由将陈某的牌照为“浙C×××××”号“别克”牌凯越轿车借走。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吴君茂将车开车至福建省福鼎市“振贡”汽车中介服务部,冒充陈某的身份欲将该车转让给林某,在将车辆先行抵押给林某并骗取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离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君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车辆转让协议书,被告人吴君茂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君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君茂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君茂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其退赔,返还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君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计算为从原罪刑期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君茂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振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人民陪审员  叶小凡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