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某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69-1号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周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春岭。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吕兰启,职务队长。被告:李文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十八里镇汽车队、李文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财产保全费1740元,由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