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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郎传保与夏宏波、庐江县世纪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郎传保,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公司员工。被告:夏宏波。被告:庐江县世纪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夏宏波,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营业场所庐江县城关镇文昌路6号。负责人:张广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传保与被告夏宏波、庐江县世纪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夏宏波、庐江县世纪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传保撤回对夏宏波、庐江县世纪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