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学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陈学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刘军。被告陈学峰。本院在审理刘军与被告陈学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