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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朱梓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邵某伙同顾立东、武建伟(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在苍南县龙港镇、平阳县鳌江镇两地频繁更换宾馆开房间作为赌场,让他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12年11月2日在鳌江镇“凌云”宾馆8301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止,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于2012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收据,户籍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已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邵某已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