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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白海云与刘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云,刘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白海云,市民。被告:刘保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白海云���被告刘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海云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白海云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