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夏茂得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茂得,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夏茂得,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展,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茂得诉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茂得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茂得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果继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