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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和成都市武侯区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拆迁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英。委托代理人刘亚军,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祥和巷*号。法定代表人高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硕,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草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崔雄,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英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以下简称武侯分局)及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机投桥街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树英以被上诉人武侯分局和机投桥街办于2011年11月3日发出的《拆迁通知》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位于果堰村四社、十社的果堰农贸市场所占土地已于2005年12月2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4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川府土(2005)396号文件批准)被国家依法征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7)107号文件对该地块进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按照市、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及2011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为确保规划建设的尽快实施,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需尽快拆除。为保证真实购房户的切身利益,现再次通知如下:1、根据前期初步调查登记结果,地处该地块(7号地块)的房屋情况非常复杂,发现有部分是一房多卖及通过转让,与原房屋面积有较大差别。为保证真实购房户的切身经济利益,望见通知之日起15日内,请各房主带上与房屋相关的真实有效的全部相关手续到果堰村拆迁办公室接受登记、调查、核实、拆迁;2、请各商家、租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及时搬离;3、各房主如果逾期未接受登记调查核实的后果自负;4、望各房主见通知相互转告。”从该通知的内容上看,被诉行为只是一种告知行为,并不具有强制力,对李树英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李树英对本案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建审 判 员  雍卫红代理审判员  宣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衡 关注公众号“”